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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拒絕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有相關法律法規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所以醫院出具分娩診斷書是合法的。如果醫院拒絕出具,當事人可以向衛生主管部門投訴。

他們也不得拒絕向未婚子女簽發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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