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如果壹個人生病了,他應該得到及時的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應由當地醫院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十七條。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
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表明可能犯罪、暴亂、逃跑或者自殺的犯人,可以使用機械設備。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