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