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副職領導職務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壹級公安機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