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下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