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土壤汙染調查和監測結果等要求,制定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