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也可以由較大的市制定。(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