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了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可以限制人員、車輛在壹定區域、時間內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突發事件實施現場控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