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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限

縣政府無權制定任何法律法規。

根據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也可以由較大的市制定。(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省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地級市、縣(市)人民政府壹般只能制定行政措施和決定,不能制定法律法規。

自治州(盟)、自治縣(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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