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規範的目的,並不是壹味地制止這種技術的使用,而是倡導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負責任地使用。政府部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以事前監管為主,非政府部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以事後監管為主。
最高法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規定的司法解釋,為人臉信息提供了司法保護。《解釋》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在賓館、商場、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識別或者分析的,應當認定為侵犯自然人人身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