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壹人公司的法律風險:如果壹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比壹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更難規避風險。在壹個案例中,為了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需要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