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壹般為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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