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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取消法律責任的原因

原因在於法律制度的調整和法律效果的評價。

1.法律制度調整:政府根據法律制定和修訂的需要,對現金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和優化。取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與更高層次的法律制度相銜接,或者消除法律中重復、沖突或過時的規定。

2.法律效果評估:取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基於對其實施效果的評估結果。政府認為該規定在實踐中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被其他規定所取代,因此決定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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