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貸款的支付方式;
2.指明接收還款的方法;
3.明確收到錢的時間和貨幣;
4.雙方應簽名並按手印或蓋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借貸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經審理人民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