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九條規定,即“征地公告發布後,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被征收土地上搶種、種植、搭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壹律不予補償”。舉報的話,公安局國土科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