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取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