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合規:非法律職業者在法院從事非法律職業,如法醫、技術人員等。
2.通過自身努力符合條件的:非法律職業人員,進入法院前後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符合擔任法官的需要;
3.通過政策安排:非法律專業(多為軍隊轉業幹部)按政策安排進入法院,解決其退伍後的工作問題。大部分擔任非法律類職務(如黨建、行政設備),少部分在法官法修改前進入,通過任命或“內司考試”取得法官資格;
4.人大任命:人大有權直接任命壹個完全不懂法律,沒有通過部門考試的人擔任法院院長,前提是人選在D委決定,比如目前在最高法院的王先生(歷史系畢業,部門考試不及格)。
這些都是主流的方式。其他方式好像很少,我也不太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