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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和通過。《基本法》規定了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和經濟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關政策,都是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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