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鹽專營辦法》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確定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