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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可以在看守所選擇去哪個監獄嗎?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罪犯判處刑罰後,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在實踐中,罪犯有兩個月的培訓期,培訓期由省監獄管理局分配。罪犯正式分配後,監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

法律條款:

《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在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

罪犯在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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