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日美軍的治外法權實際上是日美安保條約的副產品。俄羅斯《真理報》稱,美軍在其他國家的“治外法權”就像壹封“犯罪邀請函”,但美國士兵很少因為犯罪而受到懲罰。
美軍可以在日本為所欲為而不受懲罰嗎?
1960年,美國利用戰勝國的地位和日本面對蘇聯的威脅渴望美國保護的心理,迫使日本簽署了《日美地位協定》。根據協議,美國士兵及其家屬享有治外法權。這個協議是日美在1960年修改《安保條約》時達成的,是日美安保條約的副產品。
根據這壹協定,美國對美軍和為美軍服務的美國文職人員在日本執行公務時發生的事件和事故享有優先管轄權;即使是美軍公務以外的犯罪,如果美方先拘留嫌疑人,在日方正式提起訴訟之前,也不需要將嫌疑人移交給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