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崗位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