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中等教育和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和管理全國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