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公平、合理地處理受理的消費者投訴。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糾紛的,應當實行調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