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該條共有四款,分別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壹般規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禁止性規定、國家保障正常宗教活動的義務、對宗教活動的限制以及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自治的原則。
在中國,國家不能將某些宗教信仰確立為東正教或“國教”,但在實踐中,國家為了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保護民族文化,對某些特定的宗教活動提供物質幫助,並為特定的宗教建立宗教學院,這是中國宗教信仰保護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