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權力的制約:憲法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運行規則,建立了對公共權力的有效監督機制。憲法通過明確列舉公民的基本權利來限制公權力的範圍,確保公權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
2.積極保護的義務:《憲法》規定了公共當局積極保護人權的義務。《憲法》要求公共當局尊重和保護人權,並將保護人權視為其首要目標和法律依據。《憲法》規定,公共機關應當履行積極保護公民權利的義務,確保公民能夠充分行使權利。
3.界定權利的界限:《憲法》劃定了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的界限。憲法規定了公民權利的範圍和限制,保證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會超越法律的界限,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