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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6年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

法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於1971年、1971年、1年恢復。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通過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六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循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使用武裝力量,保護我國在海外的公民、組織、機構和設施的安全,參加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聯演聯訓,打擊恐怖主義,履行國際安全義務,維護海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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