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因政治原因請求庇護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給予庇護”。
擴展數據:
中國憲法規定的外國人避難權主要有以下含義:
1.庇護權只授予申請庇護權的外國人;
2、外國人向我國政府申請避難,必須是出於政治原因,不包括普通罪犯;
3.中國政府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避難請求;
4.不得引渡或驅逐獲得庇護權的外國人。原則上,他們在中國的居留、遷移和行動應被視為普通外國國民,或根據具體情況和尋求庇護者的身份和地位予以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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