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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總綱明確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表現形式也被稱為法律淵源。我國現行成文法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行政法規、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國際條約。

這些法律法規相互形成壹個有機整體,構成了中國的法律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所有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效力。法律上稱之為法律的效力級別,行政法規等其他法律法規在效力上低於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因此,既然上述法律都不能與憲法相沖突,那麽其他效力層次較低的法律自然也不能與憲法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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