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該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制定的價格,根據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酒類商品是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允許經營者自主定價,通過市場競爭制定合理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