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沒有登記結婚,沒有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彩禮的返還受普通訴訟時效的限制,即兩年,到期後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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