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城鄉壹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促進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城鄉相互促進、優勢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