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這是《藥品管理法》中禁止‘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壹些零售藥店並不是從沒有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購買藥品,而是在執法人員檢查時無法提供所購藥品的合法票據,或者在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出示合法票據。此時,大多數執法人員已經按照“從非法渠道購買毒品”給予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