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和決議,辦事公道,清正廉潔,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