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