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在就業指定業務中受到傷害的,產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賠償,但精神損害賠償不應予以支持;
2.誤工費支付至治療結束,按受傷人員受傷前壹年的平均工資支付;手掌三指缺失構成肢體傷殘,傷殘鑒定後應支付傷殘賠償金;
3.家庭條件差不構成法律上的免責,但有事實,當然可以通過與受害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