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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書應在處罰決定後六個月發出。

法律解析: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應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15日期滿仍未繳納罰款的,在當事人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應當作出提醒履行行政決定的決定,並出具提醒通知書。催告通知書送達後,當事人無異議,在10日內仍未繳納罰款的,則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決定的時間必須是10日催告通知書送達時。因此,行政強制提醒的期限為1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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