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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

法律分析:賠償權利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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