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積極的方面來看,廣告的真實性是指廣告主在廣告中提出的任何主張、聲明是客觀真實的,所依據的數據、資料是可以證實的,所引用的依據、證據是合法有效的;
另壹方面,任何廣告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解釋,或以省略、含糊或誇大的方式誤導消費者,也不得利用過時的研究成果或濫用科技材料,使廣告主誤以為其廣告主張或解釋是真實的。廣告的合法性是指廣告的形式和內容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廣告的合法性可以分為廣告內容的合法性和廣告形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