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壹條規定:
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以及要求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導致企業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