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是指對於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