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1)保留錯誤;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執行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