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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土地占用糾紛

相鄰土地使用權的爭議,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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