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壹和附件二的規定及其解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每次修改都需要經過五個步驟:
首先,行政長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負責;
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是否需要修改的決定;
第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由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四,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
第五,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