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壹個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三個方面:物質上的贍養、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
1,經濟上贍養有贍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應當為老人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住在壹起,子女應該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子女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
2.生活上的照顧生活上的照顧是指幫助年老體弱的父母,半個月探望壹次老人是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