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必須有壹方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為壹方的法律關系不能是行政法律關系。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不能被另壹方取代,並確定了各自的地位和法律作用。在我國的行政訴訟關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不能是原被告。
2.這是不平等的。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合法的。
4.由爭議引發的糾紛在解決方式和程序上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