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的被告是債務人的相對人,即次債務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因此相對人被列為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壹條* *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