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三條:每年6月65438+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部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2月1前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