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二條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做好居住證申請的受理和審核以及證件的制作、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定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