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三條在押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看守所可以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壹)鬧事、打架鬥毆的;
(二)毆打或者欺淩他人的;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4)預謀或實施逃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管理的。看守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